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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3049 生成时间:2017-12-2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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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我市起草的《关于印发龙泉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近年来,适龄青年逃服兵役行为屡禁不止,不参加登记、不到指定地点登记、故意纹身装病等,严重影响了征兵秩序、败坏了征兵风气。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将拒服兵役者列入四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年初以来,丽水市征兵办指导庆元县征兵办调研出台查处兵役违法行为规定,重点就违法界定、执法流程、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并要求各县(市)相继出台处罚逃服兵役违法行为规定,大力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依法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氛围。我市近年来征兵氛围总体良好,但因个别逃服兵役行为而造成工作被动的情况仍然存在,为促进征兵工作良性发展,确保此规定按上级要求顺利出台,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了《龙泉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送审稿)》。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我市制定《龙泉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重点就违法界定、执法流程、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规范兵役行政处罚,保障和促进我市兵役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升我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并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促进我市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兵役工作顺利开展。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细化应征公民逃避兵役行为具体表现;

  2.明确处罚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3.处罚流程为“立案、调查取证、适时教育、拟定意见、权利告知、复核听证、处罚决定的作出、文书送达、处罚决定的执行”等,规范执法回路;

  4.将严重逃服兵役者列为失信人员,并将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列入个人信息报告中。

  四、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季征兵,四季准备。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扎实做好2018年度征兵政策宣传工作,使《规定》在年初的兵役登记等基础性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建设;庆元县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出台了该规定,其余县(市、区)相继出台,我市借鉴庆元县好的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按相关程序出台了该规定,因我市在此之前无同类规定,为保证全市查处兵役违法行为规定一致性,须尽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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