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关于废止龙政办发〔2014〕39号文件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0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5月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月份,市审计局在对残保金缴纳管理情况延伸审计中,指出《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保证出台的政策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等的规定。
二、文件主要内容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9号)的征收标准与上级现行政策规定不符,要求对《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9号)进行废止。
三、文件起草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