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龙泉市气象台2017年12月18日10时发布低温报告:受冷空气影响,预计明日早晨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可达-2~0℃,有冰冻;高山地区-6~-4℃,有严重冰冻。请注意防范。今天、明天晴到多云;后天多云到晴。今天白天最高气温13℃;明天早晨最低气温-1℃。森林火险等级4级,各地要控制野外用火,加强山林防火工作。龙泉市气象台18日10时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2045 生成时间:2017-12-14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分享到:
 

KLQD01-2017-0036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7〕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文件精神,着力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结合龙泉市实际,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生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民生事业发展,全力打造美丽幸福好龙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落实鼓励创新财税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拓展应用到中小企业购买技术和发明专利、企业在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等支出领域。鼓励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经科技部门认定后,企业研发费用年度支出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研发费总额2.5%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

    (二)落实税收增量返补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补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的20%返还奖励给企业。以2016年度起或小升规以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最高值为基数计算返还奖励金额。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组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提高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科研院校(所)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被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强化新产品计划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列入省新产品研发计划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该新产品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成功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转让金额不在此列)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增加值增长率进行综合排名,对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前15名的企业,优先给予市本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二、强化创新资源整合,推进科技富民惠民

    (六)增强科技对农业的支撑。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农业,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竹产业、茶叶、食用菌、高山蔬菜等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企业做大做优,大力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农业科技项目,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市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对科技特派员参与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八)注重民生科技事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全面推进民生科技进步。加强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生态产业,积极服务低碳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九)积极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大力推进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和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市建设。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只奖励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分别获得国内、国外授权的,可重复奖励。

    (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可重复奖励);对新认定为省、丽水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丽水市轻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着力支持专利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转让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引进、购买成交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产业化的,从该发明专利授权日起一个年度内专利产品纳税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积极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市内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诉讼维权行动,取得胜诉的案件每起给予20%诉讼费用奖励,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协同创新供给,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持续深化市校合作战略。大力推进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继续深化市校合作,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与科研院校(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开展技术研发项目联合攻关的,且项目合作经费5万元以上并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前期工作经费2万元。企业与科研院校(所)合作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上级补助资金30%的地方财政奖励配套,并按上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争取工作部门安排工作经费。

    (十四)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交易额度高、产业化开发投入大,且对上下游企业带动作用强,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创投(产业)基金,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构筑科技创新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十五)积极构建科技孵化载体。打造与产业转型升级关系密切的科技孵化平台,大力构建创业创新科技孵化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科技孵化园(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工作经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工作经费。

    (十六)大力扶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平台面向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咨询、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且年服务企业和年服务次数分别超过100家、1000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所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级、省级行业性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七)加快推进技术市场建设。做好科技大市场试点工作,加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三年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优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经费补助。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根据其促成的技术交易(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备案)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1.5%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每个技术转移机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健全创新激励机制,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十八)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以第二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强市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丽水市对县(市、区)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项工作任务,持续深化市校合作,大力推进科技强市目标,完善科技强市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科技强市推进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二十)设立市校合作项目奖励。开展市校合作工作考核。每三年组织考核一次,对荣获市校合作优秀项目的完成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补助事项就高不就低,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原《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86号)停止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