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19号
2017年9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7〕第007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8785公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等相关规定,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泉市2017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详见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西街街道
1.宫头村
耕地:0.0338公顷
其它农用地:0.0354公顷
(二)上垟镇
1.源底村
耕地:0.1086公顷
(三)小梅镇
1.金村
耕地:0.8310公顷
其它农用地:0.0682公顷
2.高际头村
耕地:0.0721公顷
其它农用地:0.0539公顷
3.垟岙头村
耕地:0.1536公顷
其它农用地:0.0414公顷
4.大窑村
耕地:0.3184公顷
其它农用地:0.0746公顷
未利用地:0.087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一)补偿标准按(龙政发〔2014〕55号文件)文件执行
一区片:
耕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80.0000万元/公顷
三区片:
耕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0.0000万元/公顷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0.00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直接支付安置补偿费
六、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龙泉市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七、其它事项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2017年10月 27日前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泉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如有异议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