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临时救助工作实施依据
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参照《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丽〔2015〕100号)文件组织实施;
二、明确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1、救助金额在500元至1000元的小额救助,委托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对极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必须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决定,同时收集相关的致困材料,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2、救助金额在1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审批, 救助金额在1000元至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局长审批;
3、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大额救助,由市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4、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大额救助,由龙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进行核查,对确需救助的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同时将救助情况和救助数据(按每季度)上报市民政局。
龙泉市民政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