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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龙泉市府办 作者: 编辑:蔡浪宁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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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复决字〔2017〕第1

  

  申请人: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XXXX村。

  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泉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20161222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本机关于2017120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规划缺陷责任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1830m2土地在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根据“龙泉市2012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区位图”显示,该地块已调与宗地内相一致的范围内;限制建设区是省道公路预留和管制用地的需要,已供加油站项目用地范围如有规划缺陷,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二、超过批准面积用地1845m2,用于建造进出口道路和停车坪属非法占用与事实不符。1、龙泉市XX加油站竣工图实测红线面积1629.09m2,建筑占地面积211.6m2,比用地红线面积1814 m2还少185m22、该地块1845m2,其中有180 m2是省道公路已重用的公路边沟,1413.15m2是公路预留用地征用未挂牌出让的土地(已给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其他用于边坡防护的挡土墙和4个开放式停车位;3、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在建设规划平面图中标明,设计方案已经土地等相关部门评审,平交道口的设计通过丽水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4、土地出让评估报告中载明估价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即宗地外五通、宗地内平整),土地出让金包含了基础设施配套的内容;5、本项目2012年列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约定当地政府(XX乡政府)协助投资方做好“通水、通电、通路”等政策处理工作,项目前期所涉及费用于投资方负责;6、沿省道公路留用地和村内道路(碧坑小马路)的绿化是XX乡大汪村组织实施的,面积约351 m2,该绿化地块不属于申请人违规占用地块。三、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时间内持书面申请书到XX局执法大队,要求听证,工作人员以罚款数额较少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还多次到执法大队,提供相关证据,进行陈述、申辩。综上该地块不属于申请人非法占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1被申请人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已查实申请人非法占地事实,证据确凿。在发现申请人非法占地建造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和停车坪事实后,第一时间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XX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张XX亲口承认“我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和停车坪等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进一步核对申请人非法占地范围、面积,龙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委托龙泉市国土勘测规划所进行了实地勘测,明确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45平方米;经核对《龙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为农用地1596平方米、建设用地249平方米;经核对《龙泉市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15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30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依据为《龙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龙泉市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现场照片、张XX的询问笔录、《龙泉市XX乡加油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勘测报告》。2、申请人对非法占用地块中1830㎡是否处在限制建设区内的辩解毫无意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均需依法进行用地申请审批,不管该使用地块是否符合各项规划。3、申请人称加油站经龙泉市国土勘测规划所进行竣工测量,并制作竣工图。该竣工测量行为不能替代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审批是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前置条件。4、关于申请人声称非法占用地块部分为省道公路已征用的公路边沟、部分为公路预留用地且已给予村民小组补偿的情况。申请人支付村民小组所谓土地补偿行为,系申请人自愿所为,并未改变该地块集体所有农用地性质,依法不能成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替代用地审批程序。5、关于申请人声称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列入建设规划以及取得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的情况。用地审批是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前置条件,无论申请人对该块土地的设计、规划多么完备,使用前均需进行用地审批(公路边沟)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公路留用地部分)。6、申请人声称加油站使用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基础设施配套内容,申请人如对土地出让合同有异议,可另行申诉。但是申请人受让土地并未包括本次处罚决定书针对地块。7、申请人声称沿省道公路留用地和村内道路(碧坑小马路)的绿化系大汪村组织实施的情况,申请人该说法是不可信的,在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中有一条是其使用公路预留地给予了村民小组经济补偿,既然申请人已“购买”了该公路预留地,大汪村没有理由为申请人的“土地”进行绿化建设。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下发龙土资[]字(2016)第03037号告知书,给予其充分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在案件办理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龙泉市XX加油站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情况的汇报》,并多次口头申辩。被申请人已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相关意见,但申请人相关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经审查依法不予接受。同时,因该次处罚金额仅为46125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必须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范围(对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被申请人依法可不组织听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土资[][2016]03037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龙泉市XX乡加油站建设项目,座落在在龙泉市XX乡大汪村碧坑叉路口,于2011年立项,2013830日由龙泉市巨腾贸易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814m2,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加油站)。2014313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和龙泉市巨腾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即申请人),项目后期由申请人承建,加油站的主体工程于201412月开工建设。20151127日,龙泉市商务局根据申请人要求,组织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龙泉市XX加油站新建项目进行了综合验收并出具会议纪要。2016年申请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710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161018日,被申请人作出龙土资[][2016]03037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超过批准面积用地1845平方米,其中15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30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845平方米土地给龙泉市XX乡大汪村第五村民小组;没收在非法占用18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845平方米土地和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壹佰贰拾伍元(46125.00元)。2016112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1、受被申请人委托,龙泉市国土勘测规划所于2016523日对申请人违法用地现状进行测量,并于2016721日出具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勘测报告(编号:LQWF16071),确认申请人违法用地面积为1845 m22、被申请人于201671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龙土资停字[2016]1303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龙土资改字[2016]130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714日以申请人未经批准在道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建造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和停车坪为由,向龙泉市公路管理局转送了龙土资转送字[2016]002号《违法用地案件转送单》;320168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龙土资[]字(2016)第030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XX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声明书》上签字,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168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报告》。被申请人于201694日向申请人送达龙土资听不受字[2016]001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2015930日龙泉市XX乡大汪村委会与林松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在XX乡大汪村碧坑叉路口地块进行花坛整理、苗木绿化施工。2016913XX乡大汪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XX加油站靠S229省道K8+620(公路留用范围),碧坑自然村(碧坑小马路留用地范围)的花坛,绿化面积约351 m2,列入村“六边三化”项目统一实施。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土资[罚]字[2016]03037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复印件、张XX身份证复印件、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许可函[2011]13号复印件、土地证浙龙国用(2014)第0999号、浙龙国用(2014)第1020号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第8页复印件、龙泉市XX乡大汪村碧坑叉路口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复印件、龙泉市XXXX加油站方案设计会审意见复印件、龙泉市2012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区位图复印件、龙泉市XX加油站项目投资情况证明复印件、龙泉市XX加油站竣工图复印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龙泉市商务局会议纪要[2015]1号复印件、龙泉市XXXX局会议纪要龙土资会字(20139号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张XX身份证复印件、张XX询问笔录、龙土资停字[2016]1303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龙土资转送字[2016]002号违法用地案件转送单复印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复印件、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件现场照片复印件、编号LQWF16071《龙泉市XX乡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勘测报告》及附件违法用地红线图复印件;违法用地地类、规划情况确认表、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总体规划情况明细表、龙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龙泉市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2014修订版复印件;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泉市XX加油站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情况的汇报》复印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张XX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书》复印件、龙泉市XX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报告》复印件、龙土资听不受字[2016]001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XX乡大汪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复印件;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XX乡大汪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靠省道K8+540K8+620(公路留用地范围)、碧坑自然村(碧坑小马路留用地范围)的花坛,面积约351 m2的花坛绿化系该村“六边三化”项目统一实施,不属于申请人非法占有的土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明确提出异议的涉案用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便将该用地认定为申请人的违法用地,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申请人违法用地面积事实不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845平方米,其中15平方米在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30平方米在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应当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于20161018日作出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161128日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泉市XXXX局作出的龙土资[][2016]0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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