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之前的每月1380元上调为1500元,上调幅度8.6%,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每小时12.5上调至每小时13.6元,上调幅度8.8%。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也将随之上调,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失业保险待遇等。另外,职工发生工伤、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将影响赔付金额的数目。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人力社保局 雷胡薇)